齐国法家人物的“富民”法治观

韩伟

韩伟

法家思想是一种国家治理之学,这使得它与作为个体修养的学说有明显的不同。法家关注的,是国家建设的目标。它论及民众,也是在服务国家目标的意义上而言的。齐国法家人物同样关注国家强盛,但有关国与民的论述,与商鞅有显著的差别,他们主张“富民”,富民才有利于推行法治,才会实现国强。

提起法家,人们往往会想到刻薄寡恩、严刑峻法等词汇,甚至将法家学说评价为“毒药之学”,几近一无是处,事实真的如此吗?法家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种思想学说,对它的科学认识,首先需要回归到正确的方法论上来,比如是否准确和全面地理解了法家的经典文本语义,以及是否客观地在特定历史情境下重现法家人物的某些话语。更需要注意的是,“法家”这个概念并非法家人物自封,而是后代学者们总结概括形成的。历史上的某位思想家是否属于法家尚且存在争议,更不用说,典型法家人物的思想也是千差万别,根本无法用一两个简单的词语来概括。笔者在此以齐法家为例,重新审视法家“富民”的法治观及其时代价值。

齐法家富民思想的提出

法家思想是一种国家治理之学,这使得它与作为个体修养的学说有明显的不同。法家关注的,毋宁说是国家建设的目标。它论及民众,也是在服务国家目标的意义上而言的。作为秦国最早的变法改革者,商鞅当然向往国强,但他将国与民的关系对立起来,“民弱国强,民强国弱,故有道之国,务在弱民。”(《商君书·弱民》)也就是通过剥夺民众,使得国家富强。商鞅看来,施行农战可以弱民。“民朴则弱,淫则强。”他所谓的“朴”,就是简朴、愚朴、贫弱,原因在于,“民,辱则贵爵,弱则尊官,贫则重赏。”如何做到弱民、朴民,就是让民众依附于农耕,而不是商业等其他行业。《农战》中说,“归心于农,则民朴而可正也。纷纷,则不易使也。”隐含的意思是,农耕能使人少于智识,只看到眼前的利益,也就便于统治者驱使。

齐法家是齐国一批法家人物的统称,以管仲为代表。春秋时的齐国是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,齐桓公得到管仲的辅佐,经过一系列变法改革,提高了生产力,加强了君主集权,逐渐成为统帅部分诸侯的霸主。《管子》是齐法家的经典,相传是管仲所作,实际上并非一人之作,而是齐法家的著作汇编。由于齐法家调和了西周制度与东夷人习俗,对百家学说广泛吸纳,文化品性具有“兼容开放”的特色。齐法家同样关注国家强盛,但有关国与民的论述,与商鞅就有显著的差别,他们主张“富民”,富民才有利于推行法治,才会实现国强。

富民则易治、国强

对于富民与以法治国的关系,齐法家这样解释:“凡治国之道,必先富民,民富则易治也,民贫则难治也。奚以知其然也?民富则安乡重家,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,敬上畏罪则易治也。”(《管子·治国》)也就是说,治国应该先让百姓富裕起来,老百姓安居乐业,才会敬畏法度,国家也就容易治理了,正所谓,“公法行而私曲止,仓廪实而囹圄空,贤人进而奸民退。”(《管子·五辅》)反之,“民不足,令乃辱;民苦殃,令不行。”(《管子·版法》)若百姓一贫如洗,生活无着,就容易铤而走险,法律之治就不容易实现。齐法家提倡的,毋宁说是生活基本的充裕,“甚富不可使,甚贫不知耻,水平而不流,无源则速竭。”(《管子·侈靡》)既要避免因富而骄,又防止贫而不知耻,如此才能调动民力,服务于国家的目标。

齐法家主张富民,还有另外一重意涵:民富则国富,国富而后国强。如何做到富民,齐法家提出要奖励农耕,“民事农,则田垦;田垦,则粟多;粟多,则国富;国富者兵强,兵强者战胜。”(《管子·治国》)与商鞅等抑制商贸不同,齐法家不仅鼓励农耕,还提倡兼顾工商业,发展贸易,“发伏利,输墆积,修道途,便关市,慎将宿,此谓输之以财。”(《管子·五辅》)所谓输墆积、便关市,即是要疏通滞销的货物,便利商贸活动。国家与百姓,是休戚相关的,这个道理不仅是齐法家所倡,也为历代思想家所认同。元代陈天祥曾言:“民富则国富,民贫则国贫,民安则国安,民困则国困。”(《元史·陈天祥传》)百姓富裕安定,国家才能富强,若百姓处于贫困境地,那国家很难走向强盛。

富民意蕴仁政爱民

齐法家提倡富民,虽不无强国的指向,亦不乏仁政爱民之意。“计上之所以爱民者,为用之爱之也。为爱民之故,不难毁法亏令,则是失所谓爱民矣。夫以爱民用民,则民之不用明矣。”(《管子·法法》)客观而言,齐法家主张爱民,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耕战,目标仍是指向兵强国富,因为齐法家作为积极的参政者,他们的学说服务的是圣王的“厚功大业”,就当时来说,“大者欲王天下,小者欲霸诸侯,”(《管子·五辅》)但“爱民用民”之说,确实也包含有爱惜民力的意涵。更重要的是,如何爱民用民,需要公正法令的施行,即厉行法治,废法而用民,则民不可用。齐法家强调执法公平,反对因私废法,“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,主因离法而听之,此所谓富而禄之也。”这种做法是不正当的,“上以公正论,以法制断,故任天下而不重也。”(《管子·任法》)为政者如果听任私情侵越了公法,法律无法做到公正,则国家难以得到善治。

富民之制度保障

富民确实有易治、富国之意,但同时又有为富不仁、巧取豪夺、贫富分化等潜在危害。齐法家主张富民,并非是单向度的,而是有一套与之配合的制度保障。首要的制度是“礼”,以礼来教化众人,管子提倡的教化,是指向人心的说服,而非强制,“夫政教相似而殊方。若夫教者,标然若秋云之远,动人心之悲。蔼然若夏之静云,乃及人之体。”(《管子·侈靡》)最终如行云流水一般,使人自然受到内心的感化。而施行政教,其前提还是要人民生活的富裕,“仓廪实而知礼节,衣食足则知荣辱,”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,空谈礼仪教化,是很难发挥实际效用的。孟子也认为,民富之后,还需施以教化,“饱食暖衣,逸居而无教,则近于禽兽。圣人有忧之,使契为司徒,教以人伦。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善教才能趋于“善政”,“善政,民畏之;善教,民爱之。善政得民财,善教得民心。”通过教化,才能避免富裕者危害社会,也才能获得百姓的拥戴。

另外一种制度当然是法律,或者说刑罚。但是管子认为,施政应该顺应民心,而不是滥施刑罚,民众向往富足的生活,就应该设法实现。否则,“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,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,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。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,杀戮不足以服其心,故刑罚繁而意不恐,则令不行矣。”(《管子·牧民》)也就是说,施政违逆民心,不能使百姓富裕安居,即便是制定有严苛的刑罚,也不能使百姓畏惧、心服,法律的实效很难保障。刑罚的实施,就是辅助礼教,“仁义礼乐者,皆出于法。”(《管子·任法》)通过法令的约束,让人行正道,“是故慎小事微,违非索辩以根之,然则躁作、奸邪、伪诈之人,不敢试也。此礼正民之道也。”(《管子·君臣》)这里的“正民之道”,当然是指向所有的臣民,但对于富裕之民,尤其具有规范性,既要以“礼”积极地教化,又以刑罚作为礼的后盾,促使其抑制奸恶,做到为富且仁。

齐法家“富民”法治观对当代的启示意义

齐法家指向富民的法治观,在当代法治建设中,仍然不无启示。就其一般目标而言,法治当然是通过明确规则,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,但它又必然包含有特定的价值。启蒙运动之后,人的价值得到肯定,人的尊严,以及各种权利,成为法律保障的核心内容。因此,法治建设的目标发生了重要的转向,首先需要关注人的权利,生活的安定、富裕,是人的权利实现的基本保证,也是法律规则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。更重要的,现代国家和公民的关系,绝不是互相对立的,而应该是命运与共、休戚相关的,人民富裕安康,国家必将强盛伟大。

法治指向养民、富民,但更需要教民、化民。现代法律制度本身包含着特定的道德价值,法制的宣传,抑或是各类法律的实施,都是“以法为教”的过程,对于富裕的社会阶层而言,更应该明于礼义、崇尚法治,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,并自觉地履行法律的义务。反过来说,执法者同样需要摒弃私曲、杜绝腐败,坚守公平正义,良好的执法、司法环境同样构成一种法治的教育。经由多方积极互动,内含了公义的、良善的法治环境,也将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注入强大动力。

对市场经济中的成功者,即“富民”而言,尤其需要强调其社会责任。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组成的,每一个人都有他作为一分子的责任,但相对而言,富裕者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,这种责任,倒未必仅仅体现在社会灾难时的捐助上,而更应体现在对社会公义的维护,对法治原则以及秩序的支持,通过他们的示范带动,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向善的社会氛围。

(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)

来源:检察日报

齐国法家人物的“富民”法治观

韩伟

法家思想是一种国家治理之学,这使得它与作为个体修养的学说有明显的不同。法家关注的,是国家建设的目标。它论及民众,也是在服务国家目标的意义上而言的。齐国法家人物同样关注国家强盛,但有关国与民的论述,与商鞅有显著的差别,他们主张“富民”,富民才有利于推行法治,才会实现国强。

提起法家,人们往往会想到刻薄寡恩、严刑峻法等词汇,甚至将法家学说评价为“毒药之学”,几近一无是处,事实真的如此吗?法家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种思想学说,对它的科学认识,首先需要回归到正确的方法论上来,比如是否准确和全面地理解了法家的经典文本语义,以及是否客观地在特定历史情境下重现法家人物的某些话语。更需要注意的是,“法家”这个概念并非法家人物自封,而是后代学者们总结概括形成的。历史上的某位思想家是否属于法家尚且存在争议,更不用说,典型法家人物的思想也是千差万别,根本无法用一两个简单的词语来概括。笔者在此以齐法家为例,重新审视法家“富民”的法治观及其时代价值。

齐法家富民思想的提出

法家思想是一种国家治理之学,这使得它与作为个体修养的学说有明显的不同。法家关注的,毋宁说是国家建设的目标。它论及民众,也是在服务国家目标的意义上而言的。作为秦国最早的变法改革者,商鞅当然向往国强,但他将国与民的关系对立起来,“民弱国强,民强国弱,故有道之国,务在弱民。”(《商君书·弱民》)也就是通过剥夺民众,使得国家富强。商鞅看来,施行农战可以弱民。“民朴则弱,淫则强。”他所谓的“朴”,就是简朴、愚朴、贫弱,原因在于,“民,辱则贵爵,弱则尊官,贫则重赏。”如何做到弱民、朴民,就是让民众依附于农耕,而不是商业等其他行业。《农战》中说,“归心于农,则民朴而可正也。纷纷,则不易使也。”隐含的意思是,农耕能使人少于智识,只看到眼前的利益,也就便于统治者驱使。

齐法家是齐国一批法家人物的统称,以管仲为代表。春秋时的齐国是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,齐桓公得到管仲的辅佐,经过一系列变法改革,提高了生产力,加强了君主集权,逐渐成为统帅部分诸侯的霸主。《管子》是齐法家的经典,相传是管仲所作,实际上并非一人之作,而是齐法家的著作汇编。由于齐法家调和了西周制度与东夷人习俗,对百家学说广泛吸纳,文化品性具有“兼容开放”的特色。齐法家同样关注国家强盛,但有关国与民的论述,与商鞅就有显著的差别,他们主张“富民”,富民才有利于推行法治,才会实现国强。

富民则易治、国强

对于富民与以法治国的关系,齐法家这样解释:“凡治国之道,必先富民,民富则易治也,民贫则难治也。奚以知其然也?民富则安乡重家,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,敬上畏罪则易治也。”(《管子·治国》)也就是说,治国应该先让百姓富裕起来,老百姓安居乐业,才会敬畏法度,国家也就容易治理了,正所谓,“公法行而私曲止,仓廪实而囹圄空,贤人进而奸民退。”(《管子·五辅》)反之,“民不足,令乃辱;民苦殃,令不行。”(《管子·版法》)若百姓一贫如洗,生活无着,就容易铤而走险,法律之治就不容易实现。齐法家提倡的,毋宁说是生活基本的充裕,“甚富不可使,甚贫不知耻,水平而不流,无源则速竭。”(《管子·侈靡》)既要避免因富而骄,又防止贫而不知耻,如此才能调动民力,服务于国家的目标。

齐法家主张富民,还有另外一重意涵:民富则国富,国富而后国强。如何做到富民,齐法家提出要奖励农耕,“民事农,则田垦;田垦,则粟多;粟多,则国富;国富者兵强,兵强者战胜。”(《管子·治国》)与商鞅等抑制商贸不同,齐法家不仅鼓励农耕,还提倡兼顾工商业,发展贸易,“发伏利,输墆积,修道途,便关市,慎将宿,此谓输之以财。”(《管子·五辅》)所谓输墆积、便关市,即是要疏通滞销的货物,便利商贸活动。国家与百姓,是休戚相关的,这个道理不仅是齐法家所倡,也为历代思想家所认同。元代陈天祥曾言:“民富则国富,民贫则国贫,民安则国安,民困则国困。”(《元史·陈天祥传》)百姓富裕安定,国家才能富强,若百姓处于贫困境地,那国家很难走向强盛。

富民意蕴仁政爱民

齐法家提倡富民,虽不无强国的指向,亦不乏仁政爱民之意。“计上之所以爱民者,为用之爱之也。为爱民之故,不难毁法亏令,则是失所谓爱民矣。夫以爱民用民,则民之不用明矣。”(《管子·法法》)客观而言,齐法家主张爱民,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耕战,目标仍是指向兵强国富,因为齐法家作为积极的参政者,他们的学说服务的是圣王的“厚功大业”,就当时来说,“大者欲王天下,小者欲霸诸侯,”(《管子·五辅》)但“爱民用民”之说,确实也包含有爱惜民力的意涵。更重要的是,如何爱民用民,需要公正法令的施行,即厉行法治,废法而用民,则民不可用。齐法家强调执法公平,反对因私废法,“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,主因离法而听之,此所谓富而禄之也。”这种做法是不正当的,“上以公正论,以法制断,故任天下而不重也。”(《管子·任法》)为政者如果听任私情侵越了公法,法律无法做到公正,则国家难以得到善治。

富民之制度保障

富民确实有易治、富国之意,但同时又有为富不仁、巧取豪夺、贫富分化等潜在危害。齐法家主张富民,并非是单向度的,而是有一套与之配合的制度保障。首要的制度是“礼”,以礼来教化众人,管子提倡的教化,是指向人心的说服,而非强制,“夫政教相似而殊方。若夫教者,标然若秋云之远,动人心之悲。蔼然若夏之静云,乃及人之体。”(《管子·侈靡》)最终如行云流水一般,使人自然受到内心的感化。而施行政教,其前提还是要人民生活的富裕,“仓廪实而知礼节,衣食足则知荣辱,”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,空谈礼仪教化,是很难发挥实际效用的。孟子也认为,民富之后,还需施以教化,“饱食暖衣,逸居而无教,则近于禽兽。圣人有忧之,使契为司徒,教以人伦。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善教才能趋于“善政”,“善政,民畏之;善教,民爱之。善政得民财,善教得民心。”通过教化,才能避免富裕者危害社会,也才能获得百姓的拥戴。

另外一种制度当然是法律,或者说刑罚。但是管子认为,施政应该顺应民心,而不是滥施刑罚,民众向往富足的生活,就应该设法实现。否则,“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,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,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。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,杀戮不足以服其心,故刑罚繁而意不恐,则令不行矣。”(《管子·牧民》)也就是说,施政违逆民心,不能使百姓富裕安居,即便是制定有严苛的刑罚,也不能使百姓畏惧、心服,法律的实效很难保障。刑罚的实施,就是辅助礼教,“仁义礼乐者,皆出于法。”(《管子·任法》)通过法令的约束,让人行正道,“是故慎小事微,违非索辩以根之,然则躁作、奸邪、伪诈之人,不敢试也。此礼正民之道也。”(《管子·君臣》)这里的“正民之道”,当然是指向所有的臣民,但对于富裕之民,尤其具有规范性,既要以“礼”积极地教化,又以刑罚作为礼的后盾,促使其抑制奸恶,做到为富且仁。

齐法家“富民”法治观对当代的启示意义

齐法家指向富民的法治观,在当代法治建设中,仍然不无启示。就其一般目标而言,法治当然是通过明确规则,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,但它又必然包含有特定的价值。启蒙运动之后,人的价值得到肯定,人的尊严,以及各种权利,成为法律保障的核心内容。因此,法治建设的目标发生了重要的转向,首先需要关注人的权利,生活的安定、富裕,是人的权利实现的基本保证,也是法律规则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。更重要的,现代国家和公民的关系,绝不是互相对立的,而应该是命运与共、休戚相关的,人民富裕安康,国家必将强盛伟大。

法治指向养民、富民,但更需要教民、化民。现代法律制度本身包含着特定的道德价值,法制的宣传,抑或是各类法律的实施,都是“以法为教”的过程,对于富裕的社会阶层而言,更应该明于礼义、崇尚法治,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,并自觉地履行法律的义务。反过来说,执法者同样需要摒弃私曲、杜绝腐败,坚守公平正义,良好的执法、司法环境同样构成一种法治的教育。经由多方积极互动,内含了公义的、良善的法治环境,也将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注入强大动力。

对市场经济中的成功者,即“富民”而言,尤其需要强调其社会责任。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组成的,每一个人都有他作为一分子的责任,但相对而言,富裕者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,这种责任,倒未必仅仅体现在社会灾难时的捐助上,而更应体现在对社会公义的维护,对法治原则以及秩序的支持,通过他们的示范带动,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向善的社会氛围。

(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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